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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七八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七八號

上訴人
豪益通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即附帶被上訴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文雪律師
被上訴人
中正公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設高雄市苓雅區○○○路七七號
即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梁智豪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

三十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二年七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

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B2法官 黃科瑜~B3法官 曾錦昌

~B法院書記官 張文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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