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再字第四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再字第四一號
- 再審原告
- 冠鉦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因返還投資款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二萬二千五百元,未據再審原告
繳納,茲限於送達本裁定五日以內如數補繳本院,特此裁定。
~B1審判長法官張國彬~B2法官鄭月霞~B3法官徐文祥
~B 法院書記官 黃一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