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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三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三0號

上訴人
山福營造有限公司
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律師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

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上午

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協商室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甲○○本人應到庭

,特此裁定。

?~B1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B~B

~B法院書記官 施耀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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