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三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三0號
- 上訴人
- 山福營造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顏福松律師
- 被上訴人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黃勇雄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
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上午
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協商室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甲○○本人應到庭
,特此裁定。
?~B1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B~B
~B法院書記官 施耀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