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七八號 被 上訴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能白 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甲○○等間租佃爭議事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林能白承受訴訟。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由乙○○變更為林能白,有經 濟部函附卷可稽,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林能白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官 鄭月霞 法官 徐文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法官書記官 黃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