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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租佃爭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
    張國彬鄭月霞徐文祥
  • 法定代理人
    林能白

  • 被上訴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因與上訴人甲○○等間租佃爭議事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七八號 被 上訴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能白 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甲○○等間租佃爭議事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林能白承受訴訟。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由乙○○變更為林能白,有經 濟部函附卷可稽,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林能白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官 鄭月霞 法官 徐文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法官書記官 黃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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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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