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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被告
華振聯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泰振武
訴訟代理人
葉天來律師

一、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已于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日言詞辯論終結。

二、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B2法官 周慶光~B3法官 林健彥

~B法院書記官 葉淑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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