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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二一三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二一三號

上訴人
丸長螺絲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
複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複代理人
陳妙泉律師
複代理人
方春意律師
上訴人
川河實業有限公司 設臺南縣仁德鄉○○路五五四巷四八
法定代理人
戊○○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庚○○
法定代理人
己○○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孟哲律師
被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律師

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及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 吳登輝~B2法官 鄭月霞~B3法官 魏式璧

~B法院書記官 梁美姿Q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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