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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二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01 日

  • 當事人
    丸長螺絲股份有限公司川河實業有限公司甲○○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二一三號 上 訴 人  丸長螺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 複代 理 人 蔡建賢律師 陳妙泉律師 方春意律師 上 訴 人  川河實業有限公司   設臺南縣仁德鄉○○路五五四巷四八 法定代理人  戊○○ 甲○○ 庚○○ 己○○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孟哲律師 被 上訴人  乙○○ 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律師 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及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 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一庭 ~B1審判長法官 吳登輝 ~B2   法官 鄭月霞 ~B3   法官 魏式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梁美姿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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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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