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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二四一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二四一號

上訴人
立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
複代理人
郭季榮律師
被上訴人
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設高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
訴訟代理人
丙○○ 住同

右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七月八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依公司法第二百十三條之規定,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

察人代表公司,因此,被上訴人請帶立大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監察人乙

○○戶籍謄本、及訴訟代理人丙○○應補具立大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之委任狀到庭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B2法官 吳登輝~B3法官 魏式璧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唐奇燕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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