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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一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一號

上訴人
鼢龍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慈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

十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一樓協商

室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B2法官 林紀元~B3法官 陳真真

~B法院書記官 鄭靜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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