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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七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七號

上訴人
協隆勝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東璧律師
被上訴人
振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

十一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行準備

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B2法官 沈建興~B3法官 曾錦昌

~B法院書記官 張文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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