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海商上更㈤字第三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海商上更㈤字第三號

上訴人
韋史脫弗而賴生有限公司
上訴人
?
上訴人
?
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壬○○
上訴人
史島而脫誠實業有限公司
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
上訴人
史島而脫驕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靜嘉律師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馮欣伯律師
被上訴人
英商怡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被上訴人
?
被上訴人
?
被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隆光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
被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陳 長律師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史島而脫尼爾森運輸集團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捷通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
被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黃靜嘉律師
被上訴人
大眾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理人張青城

   之承受 訴 訟 人 庚○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庚○○○、己○○共同為被上訴人大眾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張青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被上訴人大眾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張青城於訴訟進行中之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八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附本院卷可稽,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該被上訴人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經本院查明,被上訴人大眾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於七十七年五月十三日自行解散,尚未向法院陳報清算程序,而其董事長張青城死亡後,未改選董事長,亦無經理人或章程訂明之繼任負責人,庚○○○、己○○為被上訴人大眾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有該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附本院卷可稽,依公司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董事,庚○○○、己○○即應與上訴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1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B2法官 周慶光~B3法官 沈建興

~B法院書記官 黃琳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六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                                                                                          N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