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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一○六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一○六號

上訴人
億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
複代理人
黃順天律師

右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行準備程序

,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B2法官 吳登輝~B3法官 魏式璧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唐奇燕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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