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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一九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一九號

上訴人
松城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B1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B2法官 黃清江~B3法官 李炫德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黃玉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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