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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㈤字第二九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㈤字第二九號

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文雄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律師
被上訴人
榮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設台北縣汐止市○○○路○段八一號十四樓之三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
訴訟代理人
侯重信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服務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

於九十一年四月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請提出

七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函編製預算書所列工程單價之憑據,並詳加核算單價總和,與調

整後之預估底價是否相同,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一庭~B3法官 魏式璧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唐奇燕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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