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2年度上字第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官
    魏式璧
  • 法定代理人
    朱蘇月金

  • 當事人
    舜倡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健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2年度上字第245號上 訴 人 舜倡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蘇月金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陳景裕律師 鄭美玲律師 被上 訴 人 健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奕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甲○○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戴慕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4年4 月7 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1 協商室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2  日書 記 官 梁雅華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2年度…」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