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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上訴人
    煜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宏光鑛石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二○號 再審原告   煜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再審被告   宏光鑛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 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所載之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林健彥」,係屬誤繕,應更正為審 判長法官「林健彥」、法官「黃科瑜」。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四   日 民事第五庭 ~B1審判長法官 林健彥 ~B2   法官 黃科瑜 ~B3   法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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