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海商上更㈡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李佳珍、林義守
- 上訴人高港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海商上更㈡字第一號 上 訴 人 高港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李佳珍 ? ? 被 上訴人 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林義守 訴訟代理人 凃啟夫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 ~B1 法 官 許明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寶花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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