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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號

違反商標法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號

原告
金億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太誠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違反商標法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受送達,嗣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

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

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對原告金億興業有限公司應予公示送達。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B2法官 鄭月霞~B3法官 徐文祥

~B1法院書記官 黃一秋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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