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二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二七號
- 上訴人
- 戊○○
- 被上訴人
- 双春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
- 被上訴人
- 甲○○
丁○○
丙○○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四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文到後五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九十二年五月九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嗣上訴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號裁定駁回,上訴人並於九十二年七月一日收受該裁定正本,亦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迄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止,上訴人仍未向原法院或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電話紀錄查詢紀錄單及查詢表在卷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B1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B2法官 謝肅珍~B3法官 張明振
~B法院書記官 呂素珍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