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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二七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二七號

上訴人
戊○○
被上訴人
双春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
甲○○

         丁○○

         丙○○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四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文到後五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九十二年五月九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嗣上訴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號裁定駁回,上訴人並於九十二年七月一日收受該裁定正本,亦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迄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止,上訴人仍未向原法院或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電話紀錄查詢紀錄單及查詢表在卷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B1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B2法官 謝肅珍~B3法官 張明振

~B法院書記官 呂素珍K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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