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2年度上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2年度上字第150號上 訴 人 國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上 訴 人 百星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南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 訴 人 連泰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上 訴 人 國際拆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上 訴 人 祥益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上 訴 人 國達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 海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上 訴 人 南英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上 訴 人 謙有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上 訴 人 明協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巳○○ 上 訴 人 漢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萬發 上 訴 人 雄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上 訴 人 協勝發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貴 上 訴 人 勤興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 上 訴 人 龍慶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未○○ 上 訴 人 啟順華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 訴 人 台灣區舊船解體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律師 張文雪律師 被上訴人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 法定代理人 午○○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陳景裕律師 鄭美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4年4 月4 日下午3 時35分在本院第2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法 官 魏式璧法 官 曾錦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9 日書 記 官 王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