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2年度上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2年度上字第150號上 訴 人 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協勝發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上訴人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協勝發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甲○○承受訴訟。 理 由 本件上訴人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泰鋼鐵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94 年9月30日由莊萬發變更為乙○○、上訴人協勝發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協勝發鋼鐵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94年10月17日由黃金貴變更為甲○○,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足憑。上訴人漢泰鋼鐵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協勝發鋼鐵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甲○○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曾錦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書 記 官 王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