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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2年度上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
    蔡明宛黃國川曾錦昌

  • 當事人
    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協勝發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高雄港務局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2年度上字第150號上 訴 人 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協勝發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上訴人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協勝發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甲○○承受訴訟。 理 由 本件上訴人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泰鋼鐵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94 年9月30日由莊萬發變更為乙○○、上訴人協勝發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協勝發鋼鐵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94年10月17日由黃金貴變更為甲○○,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足憑。上訴人漢泰鋼鐵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協勝發鋼鐵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甲○○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曾錦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書 記 官 王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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