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2年度上字第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2年度上字第245號上 訴 人 舜倡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蘇月金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陳景裕律師 鄭美玲律師 被上 訴 人 健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奕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甲○○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戴慕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4年4 月7 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1 協商室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2 日書 記 官 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