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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二八一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二八一號

上訴人
良將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長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寧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已於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

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

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B1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B~B

~B法院書記官 施耀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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