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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一六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張國彬鄭月霞徐文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一六號

上訴人
祥仁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
複代理人
邱揚勝律師
被上訴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左營區○○○路一六八號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右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五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擴張,關於其擴

張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三百零九萬八千零二十元本息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擴張之訴駁回。

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前一日即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為訴之擴張,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新台幣(以下同)三百零九萬八千零二十元及自上訴理由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五萬一千一百一十七元,經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命其於二日內補繳,其訴訟代理人亦同意補繳,有言詞辯論筆錄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遵行,其擴張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

法院書記官 謝永祥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官 鄭月霞

法官 徐文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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