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2年度上易字第149號上 訴 人 經偉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瑜真律師 被上訴人 高群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炯棻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錦堂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永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4年3 月22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2 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朱玲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 日書 記 官 黃英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