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0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上訴人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訴字第三三九八號第一審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0六號 上 訴 人 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陳景裕律師 鄭美玲律師 被 上訴人 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訴字第三三九八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__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事 實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 ~B1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B2法 官 陳真真 ~B3法 官 沈建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B法院書記官 馬蕙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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