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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0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上訴人
    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訴字第三三九八號第一審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0六號 上 訴 人 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陳景裕律師 鄭美玲律師 被 上訴人 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訴字第三三九八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__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事   實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 ~B1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B2法   官 陳真真 ~B3法   官 沈建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B法院書記官 馬蕙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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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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