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二○號
- 再審原告
- 煜盛股份有限公司
- 再審原告
- ?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王進勝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清雄律師
- 再審被告
- 宏光鑛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
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所載之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林健彥」,係屬誤繕,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林健彥」、法官「黃科瑜」。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 林健彥~B2法官 黃科瑜~B3法官 曾錦昌
~B法院書記官 王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