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勞上字第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勞上字第三號
- 上訴人
- 亦泉倍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訴人
- 建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蘇吉雄律師
- 上訴人
- 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陳雅娟律師
- 被上訴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工資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勞訴字第五七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__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事實
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B1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B2法官 李炫德~B3法官 謝肅珍
~B法院書記官 呂素珍附註: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