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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勞上易字第二二號

給付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上易字第二二號

上訴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葉美利律師
被上訴人
霖園洗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瑜容律師
被上訴人
霖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十月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B2法官 沈建興~B3法官 周慶光

~B法院書記官 馬蕙梅A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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