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號
- 原告
- 金億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太誠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違反商標法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受送達,嗣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
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
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對原告金億興業有限公司應予公示送達。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B2法官 鄭月霞~B3法官 徐文祥
~B1法院書記官 黃一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