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2年度重上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上字第114號上 訴 人 甲○○ 號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侯重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受 命法官 周慶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 法院書記官 鄭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