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2年度重上更㈢字第2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上更㈢字第24號
- 上訴人
- 台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康雄
- 訴訟代理人
- 馮明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江筆榮
- 被上訴人
- 世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德園
- 法定代理人
- 賴素姬
- 法定代理人
- 陳治銘
- 被上訴人
- 聯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憲斌
- 法定代理人
- 周江潭
- 法定代理人
- 周明珠
- 法定代理人
- 王清梅
- 法定代理人
- 周許秀霞
- 被上訴人
- 經惠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廷俊
- 訴訟代理人
- 張香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被上訴人世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聯玉企業有限公司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世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德園、賴素姬、陳治銘、聯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憲斌、周明珠、王清梅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台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公示送達,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4項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對世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賴德園、賴素姬、陳治銘、聯玉企業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周憲斌、周明珠、王清梅應予公示送達。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