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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2年度重上更㈢字第24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蔡明宛魏式璧曾錦昌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上更㈢字第24號

上訴人
台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康雄
訴訟代理人
馮明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筆榮
被上訴人
世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德園
法定代理人
賴素姬
法定代理人
陳治銘
被上訴人
聯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憲斌
法定代理人
周江潭
法定代理人
周明珠
法定代理人
王清梅
法定代理人
周許秀霞
被上訴人
經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廷俊
訴訟代理人
張香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被上訴人世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聯玉企業有限公司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世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德園、賴素姬、陳治銘、聯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憲斌、周明珠、王清梅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台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公示送達,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4項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對世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賴德園、賴素姬、陳治銘、聯玉企業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周憲斌、周明珠、王清梅應予公示送達。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曾錦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王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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