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2年度重上更㈢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上更㈢字第24號上 訴 人 台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康雄 訴訟代理人 馮明雄律師 江筆榮 被上訴人 世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德園 賴素姬 陳治銘 被上訴人 聯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憲斌 周江潭 周明珠 王清梅 周許秀霞 被上訴人 經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廷俊 訴訟代理人 張香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被上訴人世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聯玉企業有限公司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世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德園、賴素姬、陳治銘、聯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憲斌、周明珠、王清梅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台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公示送達,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4 項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對世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賴德園、賴素姬、陳治銘、聯玉企業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周憲斌、周明珠、 王清梅應予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法 官 魏式璧法 官 曾錦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0 日書 記 官 王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