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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一八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蔡明宛曾錦昌林健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一八號

上訴人
上維營造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緒孟律師
上訴人
順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戴國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吉記律師
上訴人
三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李義雄即李義雄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
複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被上訴人
高雄市公共車船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林健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官 張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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