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3年度智上字第3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上字第3號
- 上訴人
- 德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紀錦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寶蓮律師
- 被上訴人
- 巨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1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丙○○原名劉
1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已於民國95年5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95年6 月2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