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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三年度破抗字第二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破抗字第二號

抗告人
正勝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抗告人並未欠稅之證明文件。

理由

一、抗告人提出之抗告狀意旨主張抗告人並未欠稅,並已向國稅局查證索取無欠稅證明文件,惟至今仍未提出,請補正

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B2法官 陳真真~B3法官 沈建興

~B法院書記官 林明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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