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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3年度上字第13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簡色嬌謝靜雯朱玲瑤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131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孟哲律師
被上訴人
亞得利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俊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反訴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12月22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朱玲瑤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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