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3年度上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195號上 訴 人 高輝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丁○○ 之2 上二人共同 周村來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律師 被上訴人 甲○○ 丙○○ 4樓 上二人共同 陳妙泉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國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書 記 官 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