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3年度上字第203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203號
- 上訴人
- 領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與高堃營造有限公司等間因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4,365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1,348元。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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