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一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一五號
- 再審原告
- 吉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再審被告
- 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
台幣(下同)肆拾玖萬玖仟柒佰元,應徵裁判費捌仟壹佰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
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B1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B2法官 謝肅珍~B3法官 李炫德
~B法院書記官 黃玉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