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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3年度海商上字第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許明進李炫德謝肅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海商上字第1號

上訴人
龍星昇第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被上訴人
日商太平洋運輸株式會社 (即Taiheiyo Unyu K.K)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李淑妃律師
被上訴人
世邦集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侯永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2 月25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海商字第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原於94年7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認有再行準備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於辯論前,先行準備程序。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謝肅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寶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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