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三年度破抗字第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破抗字第二號
- 抗告人
- 正勝水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抗告人並未欠稅之證明文件。
理由
一、抗告人提出之抗告狀意旨主張抗告人並未欠稅,並已向國稅局查證索取無欠稅證明文件,惟至今仍未提出,請補正
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B2法官 陳真真~B3法官 沈建興
~B法院書記官 林明威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破抗字第二號
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抗告人並未欠稅之證明文件。
一、抗告人提出之抗告狀意旨主張抗告人並未欠稅,並已向國稅局查證索取無欠稅證明文件,惟至今仍未提出,請補正
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B2法官 陳真真~B3法官 沈建興
~B法院書記官 林明威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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