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3年度重上字第6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字第61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穆弘律師
- 被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王仁聰律師
- 第三人
- 圓頂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陸正瓊
- 樓、11至21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票據事件,本院依上訴人聲請裁定如下:
圓頂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文到15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共23紙
支票之「轉帳傳票」與「應付票據表」(支票明細如附表)。
依民事訴訟法第347 條第1 項裁定如上。
民事第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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