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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重上字第29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張國彬楊富強吳登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29號

上訴人
伸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複代理人
劉倫仕律師
被上訴人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採購處 (即海軍後勤司令部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林開禹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陳韋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尚有證據需再調查,應再開準備及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95年5 月30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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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楊富強

法 官 吳登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黎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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