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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重上字第29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張國彬楊富強吳登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29號

上訴人
伸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被上訴人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採購處 (即海軍後勤司令部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陳韋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甲○○為被上訴人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採購處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95年9 月1 日由林開禹變更為甲○○,此有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民國95年9 月1 日阮祿字第0950004179號令影本1 份附卷可稽,被上訴人之新任法定代理人甲○○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Q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楊富強

法 官 吳登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黎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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