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重上字第29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29號
- 上訴人
- 伸旺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吳剛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焦文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施秉慧律師
- 被上訴人
-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採購處 (即海軍後勤司令部承受訴訟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劉豐州律師
陳韋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甲○○為被上訴人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採購處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95年9 月1 日由林開禹變更為甲○○,此有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民國95年9 月1 日阮祿字第0950004179號令影本1 份附卷可稽,被上訴人之新任法定代理人甲○○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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