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停車位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12號上 訴 人 隍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 訴訟代理人 子○○ 被上訴人 庚○○ 壬○○ 博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被上訴人 甲○○ 癸○○ 戊○○ 共享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丑○○ 乙○○ 丁○○ 上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郁芬律師 蘇文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停車位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5年1 月9 日下午3 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書 記 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