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再易字第3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再易字第3號
- 再審原告
- 甲○○
- 再審原告
- 豐運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93年度上易字第8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再審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910,300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3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