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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再易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黃金石林紀元林健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再易字第3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原告
豐運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93年度上易字第8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再審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910,300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3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林健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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