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再易字第3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再易字第3號
- 再審原告
- 甲○○
- 再審原告
- 豐運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再審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3年12月31日本院93年度上易字第8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連帶負擔。
事實
一、再審原告主張:本件再審原告甲○○駕駛聯結車係自外側快車道轉入內側快車道,以便超車,而非行駛於左轉彎之內側快車道。於左轉彎時,由外側快車道駛入內側快車道,其車頭未跨越分向限制線,因車頭之轉彎幅度遠較車尾之轉彎幅度大,其車尾必然不可能跨越分向限制線,此為當然之理。本件事故現場並無緊急煞車痕,肇事現場圖亦無煞車痕之記載,可見二車于會車前,未跨越分向限制線。而計程車行駛于轉彎路段之內側快車道上,與聯結車於夜間會車後,計程車司機乙○○之視線,因由明入暗,發生短暫視線不清現象,而未將計程車隨轉彎路段之轉彎而轉彎,致視線不清之短暫時間,繼續使計程車直線前進,才會在轉彎路段跨越分向限制線,侵入行駛之路段,因而計程車左前車頭撞上聯結車左後車輪,其肇事應為乙○○之過失。此項事實,如在原審訴訟程序提出,經鈞院斟酌必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因依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3款之規定提起再審之訴等情。其聲明:求為判決:㈠本院93年度上易字第86號確定判決關於再審原告敗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再審被告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㈢再審及前程序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被告負擔。
二、再審被告方面:未據提出書狀或作何陳述。
三、按再審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為其提起再審之訴之理由,惟僅據其為上開之陳述,並未據其提出任何證物以供審酌,其提出之刑事非常上訴聲請狀影本一件,亦係再審原告之私人制作文書,尚不得資為再審理由之證物。至再審原告所為陳述,亦已據其於原確定判決審理時,分別陳明在卷,難認係新事實之主張。是則再審原告依上開理由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顯屬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