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建上易字第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上易字第2號
- 上訴人
- 三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康清敬律師
- 被上訴人
- 新嵩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 被上訴人
- 鵬哲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趙建華律師
吳玉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4年8 月19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