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建上易字第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蔡明宛曾錦昌魏式璧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上易字第2號

上訴人
三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康清敬律師
被上訴人
新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被上訴人
鵬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建華律師

      吳玉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4年8 月19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魏式璧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梁雅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