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重再字第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再字第2號
- 再審被告
- 楊記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與再審原告乙○○等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再審被告楊記建設有限公司變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本院對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對再審被告楊記建設有限公司應予公示送達。
民事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再字第2號
上列當事人與再審原告乙○○等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再審被告楊記建設有限公司變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本院對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裁定如下:
本件對再審被告楊記建設有限公司應予公示送達。
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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