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再易字第1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再易字第14號
- 再審原告
- 三勝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慧錚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明哲律師
- 再審被告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30日所為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第一項關於「上訴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再審之訴駁回」;第二項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