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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建上易字第2號

給付承攬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蔡明宛黃國川曾錦昌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上易字第2號

上訴人
宗瑞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處所:台南市○○路179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大邦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價金等事件,上訴人變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對上訴人應予公示送達。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曾錦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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