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建上易字第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上易字第2號
- 上訴人
- 宗瑞有限公司
- 指定送達處所:台南市○○路179號
-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大邦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價金等事件,上訴人變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對上訴人應予公示送達。
民事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上易字第2號
上列當事人與大邦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價金等事件,上訴人變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裁定如下:
本院對上訴人應予公示送達。
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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